康栢首页常见问题注册香港公司问题 › 正文

香港利得税

香港是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和亚洲金融中心,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珠宝业等极具吸引力,素有“东方之珠”美称。香港鼓励营商,其税率低、税种少的简明税制更是备受投资者欢迎。在当前普遍征收的税项中,利得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利得税概况 所谓的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法团、合伙商号等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所获得的、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项。香港利得税采用“归属地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如果利润来源于海外,即使汇回香港也无须缴纳。而是否在香港发生利润及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则根据经营事实而定。目前,香港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为16.5%,独资或合伙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5%,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以及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可以豁免缴付利得税。 利得税的课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课税年度内,税务主管部门按应评税利润征收,如果纳税人停止经营,则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如果纳税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发生亏损,该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此外,经营多种行业的法团,也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 利得税扣除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与该经营相关联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具体包括: 1.借款利息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坏账及呆账; 3.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在香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技术开支; 5.研究和开发费用及设计支出与工业教育支出; 6.符合规定的慈善捐款; 7.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 8.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9.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用以购买指明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 利得税优惠 同时,纳税人在香港亦可享受以下项目的利得税优惠: 1. 购置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开支可全部注销; 2.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注销; 3.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扣除; 4.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在购买首年即可享100%扣除; 5.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 6.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 7.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 财务机构的利息); 8.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 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若属离岸基金均可获豁免征税。 暂缴利得税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款向企业征收暂缴利得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税款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尽管如此,但纳税人可根据以下理由,在缴付暂缴税限期前28天或在缴付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内(以较迟者为准)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暂缴税: 1. 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上一年度应评税利润的90%、少 于或可能会少于暂缴年度的评估利润的90%; 2. 结转入该课税年度抵销的任何亏损额被遗漏或有不确之处; 3. 停止经营或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前将停止经营,而且就该课税年度须评估的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上一年度应评税的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暂缴年度的评估利润; 4. 已就暂缴税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按此方法可能会少付税款; 5. 已就上年度的利得税评税提出反对。


上一篇:香港薪俸税常见问题
下一篇:香港利得税常见问题

提示 | 私隐声明 | 免责条款 |

版权所有 © 1998-2017 香港康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香港公司首选 注册BVI公司